2019年11 月 5 日,长期关注垃圾议题的合作平台与行动网络零废弃联盟,在万科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于北京举办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研讨会”,共 有 60 多位各界人士参会。此次研讨会环保组织征集各方意见,期待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立法者,提供来自一线实践者的声音。 “修正草案”解读和零盟建议 零废弃联盟政策主任谢新源首先肯定了此次修正草案的积极意义。“国家和北京市提出的目标,进一步让垃圾分类变成一项制度长久执行下去, 本次条例的修正恰逢其时”。谢新源说,“尤其在修正草案中规定:各区应制定生活垃圾处置总 量控制计划;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要求交付方改正,并向城管部门举报;对快递、电商、酒店、餐饮等行业提出了减量的要求等等,这些举措对于下阶段北京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的成效都具有重要意义。” 谢新源认为,北京作为首善之区,条例在吸取其他城市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应当勇于创新,更加明确,同时更具可操作性。首先,应当向欧盟等先进地区看齐,提出生活垃圾管理优先顺序原则(源头减量-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变废为能-末端处置),明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并逐步减少生活垃圾的填埋量、焚烧量。其次,坚决贯彻“两网融合”,给予回收站、分拣中心、处理厂等回收利用设施土地和规划保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并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予以政策扶持。第三,强化居委会、村委会在垃圾分类中的作用,并加强垃圾分类的监督考核。在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职能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协调、 组织的内容,将垃圾分类纳入区级、街镇的政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强化法律责任。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拒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垃圾而不拒收的,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垃圾的,都应当受到处罚。“只有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法规才能真正贯彻执行”,谢新源说。 如何加强设施规划与建设的顶层设计 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的夏军律师从事环境法律业务至今已有二十年,是生活垃圾问题依法治理的资深参与者,亲历过许多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程序违规引起的纠纷。他提出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之上,应当有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并在规划和规划环评阶段留给公众足够的参与空间。“如果源头减量、垃圾分类规划到位,也许会发现根本没必要建设那么多焚烧厂,而应该多建设再生资源处理厂和厨余生化设施。”另外,他还建议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的综合协调,市政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因是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协调能力更强,地位更超脱,适合承担该职责。 对“修正草案”垃圾减量部分的建议 资深环保志愿者刘华多年来一直关注垃圾问题。他指出,中国生活垃圾问题回避不了的是厨余问题,绿色和平最新关于食物损失的报告显示,根据学者研究,保守估计中国每年食物损耗和浪费量 1.2 亿吨。“垃圾分类固然重要,但分类不是为了分类,从废弃物管理的层级来说,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更加重要。垃圾减量的总体目标应该充分的体现在条例中,在开展垃圾分类等末端处理工作的同时,如何将垃圾问题拓展到源头减量,并最终实现总量下降、填埋和焚烧处置量下降,这需要废弃物管理的思维转化和机制调整。”刘华强调。 对“修正草案”有害垃圾部分的建议 有害垃圾一直是无毒先锋发起人毛达博士关注和行动的领域。他指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均对有害垃圾做出了规定和规范措施,但是草案除了规定公共机构和居民区要设置有害垃圾桶之外,还应对于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以及设立什么样的机制来促进有害垃圾回收进行规定。他还强调,含汞荧光灯最应当回收。因为在有害垃圾之中,它存在易碎的问题,只要豁免,就必然会在运输过程中破碎,相当于放任污染;而汞会对人类的神经系统、肝脏和肾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另外,应当明确“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的关系,即有害垃圾是家庭源危险废弃物;前者应当单独回收,而不能混入其他类型的生活垃圾。 基于垃圾分类实践的修法建议 北京泽乡惠众生态环境研究院负责人唐莹莹长期致力于农村垃圾分类,在昌平区兴寿镇协助政府建立了多方共治共享、低成本的“兴寿模式”。她说,在兴寿镇各村基本实现垃圾分类, 但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障碍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一方面,镇里对村里的动员都是通过行政命令,而对于村委会的职责、考核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垃圾分类的长期维持。另一方面,垃圾收集和处理方式应因地制宜,并且给予相关设施规划保障。条例应当对农村垃圾分类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嘉宾分享结束之后近一小时的问答交流环节,与会观众也就此次意见征集分享了丰富的信息和中肯的建议。研讨会从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公众各个角度,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进行了探讨,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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